跳槽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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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变换工作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被形象的称为“跳槽”。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跳槽到其他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外,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即:
    (一) 在试用期内;
    (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摘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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