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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名人广告

http://www.a.com.cn 2002年6月26日 中华广告网

    目前的名人广告十分泛滥。由于国家对名人做广告的规范不严,名人随意在广告中露面、不负责地宣传和任意抬高广告价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我国已经加入WTO,名人广告和其他市场经济产物一样,也将迅速与国际接轨,依法规范名人广告刻不 容缓。笔者以为,对名人广告至少应当规定“三个不准”。

    不该做的不准做。有些名人因其特殊的地位或工作条件,公众形象十分崇高,像政府官员、军职人员、科学家、电视新闻节目主持人等,这些人如果在任职期间做商业广告,会对其个人形象以及所代表的职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没有用过不准做。目前对于名人广告,我国只是在《广告法》的总则上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但还远未具体化。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对名人处以重罚。如好莱坞明星雪儿就是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过所代理的美容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从坚持诚信的原则看,此招值得借鉴。

    不该说的不准说。法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作为名人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在做广告时应当对自己的每一句话负责。不能“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收了巨额的广告费,就乱说一通。名人在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有关管理部门审定的范围内,不得越雷池一步,即使所谓的艺术广告、形象广告也不能使公众产生明显的误解。如果名人们缺乏社会责任感,与广告商串通一气,弄虚作假,不仅会有损自己的公众形象,也会被道德和法律所不容。

    依法治理名人广告,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让名人谨慎行事,弄不好“吃不了兜着走”。如目前名人广告的价位急剧攀升,小额罚金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可以接受有关专家的建议,在法律适用上按照避轻就重的原则,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处罚,以此强化对名人广告的监督力度。


(曾亚波)

 

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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