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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存在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维修等情形,罚款1000元至5000元。
2002年,我市开创了户外广告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先例。截至目前,我市共进行了九期户外广告的公开拍卖,累计成交额达2.15亿元,财政可用资金达到1.6亿元,都集中用于城市建设。但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数量多,水平和档次不高,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新实施的 《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中规定,户外广告(不包括公益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8年,在这期间,应保持广告设施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批准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同时,存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形象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等七种情形的,都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31日,我市针对太原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召开会议,市人大、市规划局、广告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负责人表示,对现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进行整顿、规范和拆除。整治内容包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对其设施全面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不按照审批事项施工的单位予以处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拆除。对未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不得有空白、破损,夜间灯光要按时开启,霓虹灯不得缺少笔画。原设置点属于禁止设置或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日后,凡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空置超过20天,还未设置临时公益广告的,将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罚款1000元至5000元。户外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设置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郜 蓉)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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