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告 青政发(1998)110号 [1998-7-9]
一、凡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及东海路、海尔路、小白干路、308国道城阳段、西元庄至流亭高架路、市区至崂山下清宫旅游干线设置的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路牌广告、显示屏广告、大型立柱广告等商业广告和大型户外宣传设施,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广告设施,其产权单位未按《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向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于1998年7月20日前,到市联审办补办审批手续。已经市联审办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超出批准期限的,产权单位应当于1998年7月2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四、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应当在广告画面的右下角注明产权单位和发布单位。否则,作为无主广告处理。 六、城市管理、工商、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和发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