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原国卫药广审(视)00000000、国卫药广审(声)00000000、国卫药广审(文)第00000000,变更为国药广审(视)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原X卫药广审(视)00000000、X卫药广审(声)00000000、X卫药广审(文)00000000,变更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0号。

    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中,文字部分的“X药”代表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国家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药”,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药”字之前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沪药”、“鲁药”、“京药”,等等;数字部分的10位数,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

特此通知。

19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