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盒附带文字是否认定为烟草
广告问题的答复

广字[1998]第20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报来的《关于烟盒带文字可否定为烟草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我局在给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96]第319号)中,已就此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在烟盒上自行添加产品介绍,属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应认定为广告的一种形式。请你局根据《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红旗渠”香烟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19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