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和 服务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1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全套”能否发布广告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2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全套”(避孕套)是与性生活有关的产品,对其广告,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工商广字[1998]第28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