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发文

广字[1996]第045号


关于对“亨氏米粉”等产品广告不作为
母乳代用品广告进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对《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解释意见,“亨氏婴儿营养米粉”、“太阳牌高蛋白营养粉”属非瓶饲辅助食品,不属于母乳代用品。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上述非瓶饲类辅助食品的广告,应不按《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