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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金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 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部金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