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字第23号
关于同意在广告宣传中 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批复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你会关于加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广告宣传管理的请示(中保办发[1995]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名称是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专用名称。你会依据有关法律,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国家对中 药品种实施保护的一种措施,不同于社会上一些单位搞的保护、推荐活动,故我司同意你会意见,凡获得《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中药产品,凭该证书可以在各种媒介上宣传,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