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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发文 广字[1994]第26号 关于缴纳广告代理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广告公司纷纷给我司来函来电,反映代理广告业务缴纳营业税方面的一些问题。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国家税务局在1994年7月18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项中,明确广告代理业营业税的规定如下:“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有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主动与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缴纳广告代理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八月廿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