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广字[1995]第28号 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厅): 1.在地方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后,将全部文件材料报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2.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司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中方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材 3.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在发函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市外经贸委(厅)的书在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