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 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