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1996]第376号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
的通告》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通过加工承揽广告诱骗客户、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经营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表现得相当严重,破环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受骗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广告发布单位贯彻《通告》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广告发布单位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今后,对未按《通告》规定发布的加工承揽广告出现虚假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属于《通告》第四条规这所指的投诉,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属于《通告》第五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两部门在调查处理此类投诉时,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业务委托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应依法查处;对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存在虚假问题的,其虚假广告应交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同一地的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据《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违法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三、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的,应指导投诉人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利用虚假加工承揽广告行骗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积极工作,协调配合,坚决遏制这种违法活动的继续发生和蔓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

    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业务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材料要求;
    2.业务项目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
    3.业务项目的来源、具体数量、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完成时限要求;
    4.完成业务项目所需的人工、资金投入数量。

    二、加工承揽广告须注明加工承揽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三、广告发布单位要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对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
布。

    四、发现业务委托人或中介人在广告中作虚假表示的,向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业务承接人经过广告介绍,在与业务委找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骗的,向业务委找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业务委托人、业务承接人、中介人通过广告介绍相识,就某项业务签订了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经济纠纷的,可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对违反《通告》第一、二、三项要求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加工承揽广告真伪的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本《通告》发布后,对仍然继续进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