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 “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 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