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
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
法规。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
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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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
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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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
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生产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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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
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
| 第三条 |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 第四条 |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
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
| 第五条 |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
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
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
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
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
| 第六条 |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
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
| 第七条 |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
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
食品的治疗作用。 |
| 第八条 |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
,不得使用哺乳妇女
和婴儿的形象。 |
| 第九条 |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
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
做证明。 |
| 第十条 |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
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
| 第十一条 |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
| 第十二条 |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
告中同时发布。 |
| 第十三条 |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
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
用。 |
| 第十四条 |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
殊营养成份。 |
| 第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
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
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六条 |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