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司发文

广字[1994]第7号


关于社会办学招生广告出证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社会办学招生广告有关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除国家正规教育外,各种社会办学已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因此,凡申请发布社会办学招生广告的,办学单位应交验具有“人才培训”经营资格的营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

    2.招生广告内容,凡涉及可取得各种学历、或专业、劳动就业资格的,应提交该资格授予单位的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资格授予单位的名称。

    3.社会办学招生广告还庆提交教学人员有关的从业资历证明或学历证明。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