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广字[1995]第317号


关于对各类保健品、口服液、营养液生产、经销企业散发违法广告宣传品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陆续向我局举报、投诉,集中反映一些保健品、口服液、营养液生产、经销企业无视国家广告法律法规,四处散发虚假广告宣传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将非药品当作药品宣传;有的保健品虽经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扩大批准范围,夸大功效甚至宣传包治百病;一些宣传品中刊登所谓“病例”,使用患者及专家名义,宣传无副作用;有的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一些消费者在投诉中反映,按照广告服用此类产品,非但未能减缓病情,反而使病情恶化,带来极大痛苦和损失。此类宣传品,已经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还有蔓延之势。为加强企业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管理,打击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决定在第四次市场专项治理中,集中对此类违法广告进行一次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力,对辖区内违法广告宣传品的主要散发地,如商场、药店、医院、车站、繁华街道等进行一次全面突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散发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品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散发,并对其违法广告宣传品予以收缴、销毁。对典型的违法广告宣传品,请复印汇集后报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局。

    二、对散发违法广告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及其他责任者,要予以通报,并依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法规规章严肃处理;对多地散发、散发量较大和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在清理检查中,要注意及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引导消费者抵御虚假违法广告,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品的识别能力。

    四、各地应以此次清理检查为契机,加强对各类保健品、口服液、营养液生产企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有关的培训,依法规范广告主的行为。

    五、清理检查结束后,请于1996年1月10日前,将工作小结报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