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


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有关性生活产品的广告,如“夫妻运动快乐器”、“真
空性生活补助器”等。广告中称这类产品是治疗性功能障碍,辅助性生活的医
疗器械。

    这类产品向社会宣传,有悖于我国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因此,无论这类产品是否允许生产,在广告宣传都应当严格禁止。

    请各地接本规定后,立即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处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