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28 号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
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广告》的内容
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
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
对比。
五、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
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
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
生错觉。
八、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
句、术语。
九、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
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一、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二、 违反本标准的农药产品,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
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