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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1994年12月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广告协会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是中国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费彻执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国广告工作者,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中国广告协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其对行业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职能。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广告管理、行业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 (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三)开展国内外人员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队伍的思想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组织开发、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工艺,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展销会。提高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水平。 (五)建立广告发展基金会,为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代表和统一组织中国广告界参加国际广告组织及活动。 (七)开展行业资质检评活动,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向社会提供广告行业法律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中国广告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广告协会和其它相关团体。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服务能力、合法经营三年以上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告经营单位。 1、年广告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能为客户提供总体策划,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2、年广告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部门的报社、电视台; 3、年广告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部门的广播电台; 4、年广告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杂志社,以及机构建全、有经营性研究工作的广告研究机构; 5、年广告费投入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三)荣誉会员:曾为中国广告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经执行理事会批准; (二)单位会员经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报执行理事会审批; (三)荣誉会员由办事机构提名,执行理事会批准授予。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取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 (六)有退会自由; (七)荣誉会员享有上述(二)至(六)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执行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者(按规定时间逾期8个月不缴纳会费者,亦视为自动退会); (二)违反协会章程,拒不改正者; (三)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经(兼)营单位; (四)被政府注销或取缔的团体; (五)每年第一季度,由办事机构对会员资格进行综合性复审,对不符合会员资格者,报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会员资格(理事单位亦同时取消),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选举产生。特邀代表由办事机构提名,会长批准后邀请。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理事在任期间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执行理事会批准更换。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违反协会章程不能尽理事职责时,由执行理事会予以更换,并交下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查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审查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邀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 执行理事会职责: 执行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或秘书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 执行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执行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国广告协会设立报纸、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公交、铁路、广告主,以及执行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分别从事广告学术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调查解决行业内外部纠纷及诉讼代理工作。学术和法律委员会吸收个人委员。 第二十二条 法律、学术等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广告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受执行理事会的领导,日常工作由执行理事会授权秘书长领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协商提名,报中国广告协会执行理事会批准;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选举,报执行理事会批准;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批准,报执行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各委员会规章制度和自律措施; (二)按本章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任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反映本专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本专业广告经营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完成中国广告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广告协会是各地广告行业组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加入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中国广告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当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广告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广告协会团体会员负责向中国广告协会推荐单位会员,协助中国广告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受中国广告协会委托,对本地区的单位会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复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团体会员秘书长工作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广告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协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信息咨询、服务等收入; (三)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拨款; (四)海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在执行中,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修改,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因违法、破产等被迫解散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并对协会资产、债务进行清算处理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会员接纳与管理、会费缴纳与管理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提倡民主参与、高效、节俭作风。根据实际情况,有时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执行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