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我公司代理中央电视台广告业务,一律执行先交费、后播出的原则。
2.广告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需提供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所代理客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广告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同时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3.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纠纷,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方案只保证总频次,遇特殊情况少播频次在合同期内补齐,不予通知,不予退款。
5.本方案与广告播出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协议内容发生歧义,以最终协商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为准。
6.节目播出时间,以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为准。
7.本项目提前两周进行报播,客户应至少提前2周签定合同并及时提供广告播出带。
8.酒类广告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10%。
9.以集群形式播出的广告,30秒广告限产品6个,15秒广告限产品3个,30秒广告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65%,15秒广告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50%。
10.合同签定付款后,在播出前30天内要求停播的,退款50%,在播出前10天内或播出中要求停播的,不予退款。
11.有关广告投放的其它规定,均参照中央电视台广告部2005年有关标准执行。
北京未来广告公司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广告部
200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