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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头市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公告

源自:中华广告网 发布时间: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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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市财政局、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联合起草了《汕头市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3月7日前书面函寄汕头市财政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邮编:515041,联系电话:88179731,传真:88179732,电子邮件:styusuan@163.com)。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日

  附件:

                                                            汕头市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侨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华侨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6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华侨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1亿元,五年共5亿元,用于支持华侨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华侨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兼顾、规范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并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及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等。具体包括:

  (一)华侨试验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建设和贷款贴息。

  (二)设立华侨试验区发展专项基金。

  第六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资金需求等研究确定。需要组织申报的,一般应于上一年下半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个人,由项目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进行申报。

  第八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受理申报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九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规模等因素,选择招投标、公开评审、专家评审、公众评议、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及联席审核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安排方式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达给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按照项目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付项目和个人。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情况外,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三)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职责

  (一)对需要进行竞争性分配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议。

  (二)根据因素法或评审结果等,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三)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做好项目审核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制订的《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在各年度制订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和对各年度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应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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