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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源自:中华广告网 发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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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文﹝2012﹞1440号,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7月1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专项资金,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管理办法。

(二)拟发年度项目征集指导意见。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征集、初审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

(四)按照联席会议决议,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总体监督管理,做好项目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

(二)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专项资金预算。

(四)对拟定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五)根据联席会议决议,拨付专项资金。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征集指导意见,组织本部门开展项目遴选、汇总等工作。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申报项目。

(三)严格按照下达项目预算资金及内容组织实施。

(四)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开展项目绩效部门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预算下达要求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监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领域公益性事业建设、发展现代文化产业、体制机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事业方面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文化惠民工程,文化精品工程,品牌文化活动、重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网络文明引导工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工程,文化走出去工程,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等。

(二)产业方面包括: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文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打造骨干文化企业和文化航母,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给予国家资本金补充等。

除上述范围之外,专项资金还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本市文化领域重点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经费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项目论证、评审、调研等相关管理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对申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经联席会议审议认为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申请专项资金的其他单位应具备从事文化领域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主要包括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社团组织等。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征集指导意见拟定申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细化项目预算,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级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项目录入到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论证及评审结果,结合专项资金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市财政结合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照联席会议决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预算下达要求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滞留、拖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者资金规模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资金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市级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监督管理,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专题询问及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行政职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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