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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

源自:中华广告网 发布时间: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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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基本信息公示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分类公示信息请见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https://pf.amac.org.cn/open/comNotice

  2014年12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分类公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在充分考虑社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请致电协会投诉电话:010-66578241,请将相关实名举报或投诉情况发送至邮箱:pf@amac.org.cn,或发送至传真010-66578256,或邮寄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列入分类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对分类公示有异议,请发函至邮箱:pf@amac.org.cn.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分类公示的范围

  (一)规模类公示

  管理基金规模以管理人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认缴规模为准。基金指正在运作的基金,不包括已经清盘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类型,选取不同的划分标准。管理规模在区间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分类公示范围。

  1、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2、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分为50亿元以上、20-50亿元、10-20亿元、1-10亿元四个规模区间。

  3、私募股权基金

  分为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4、创业投资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

  5、其他私募基金

  分为10亿元以上、5-10亿元、2-5亿元三个规模区间。此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区间内按照登记编号顺序排列。鉴于可能有个别机构不愿意公示其所管理基金规模的情况,如存在此情况,该类公示将备注“基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部分管理基金规模较大的管理人未在此类公示中”。

  对于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根据所管理的不同类型基金的认缴规模分别统计。

  (二)提示类公示

  该类公示主要有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等基础信息,其中,涉及实缴资本的,公示内容还包括实缴资本数额以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诚信类公示

  1、虚假填报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机构基本信息与工商基本登记信息不符;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与填报信息不符;虚报员工总人数。

  2、重大遗漏

  相关情形包括四项: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未填报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机构财务数据缺失;未填报相关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诚信记录的情况。

  3、违反三条底线

  相关情形包括三项: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

  4、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不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公示信息中的相关情形部分将提供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查询链接。

  诚信类公示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登记时间、成立时间、注册地以及相关情形和整改情况。列入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经完成整改,则不再列入此类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采取动态管理,将根据登记备案系统数据进行及时更新。

  二、对分类公示信息异议的处理

  (一)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1、对于属于规模类公示的,进行情况核实,如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公示。

  2、对于属于提示类和诚信类公示的,强制公示,并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社会公众对公示信息有异议

  对于此类异议,协会将进行自律检查,如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视情形采取自律措施或报告中国证监会。

源自:中华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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