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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源自:中华广告网 发布时间: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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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文资发〔2016〕1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通过相应评审工作程序后,予以支持。

  第三条 项目支持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征集评审工作,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征集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网游、文化会展、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告等文化创意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优先支持以下方向:

  (一)符合北京市发展功能定位、有利于优化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布局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重点发展规划、市级折子工程的项目;

  (二)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项目;

  (三)有利于宣传北京文化、提升北京文化影响力,体现北京特色、促进文化消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精品项目;

  (四)文化“走出去”项目、促进文创企业孵化和文化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的“平台”类项目,以及文化创意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项目;

  (五)推进文化与科技、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六)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制度要求,充分利用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项目;

  (七)文化创意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等深度融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打造新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的项目;

  (八)与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重点支持其开展企业孵化、协同创新、创意成果转化、行业交流、智慧园区建设等,支持其在北京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河北、天津等地建设分园、共建园区;

  (九)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需要给予支持的项目。

  上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方向与文化创意产业各行业支持重点由市文资办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项目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八)补助类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

  (九)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十)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上一个年度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项目提交资料时,应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要求,且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申报项目应具有文化核心内容、具备显著文化特征。

  第九条 申报项目类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总投资达到相应标准;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相应标准。具体标准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 申报企业类支持应符合文创企业孵化器类,上市、挂牌和并购类等标准。具体标准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四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项目奖励、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贴租、项目贴保和企业奖励。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标准及额度,与年初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因素相关。具体支持标准及额度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章 征集评审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征集

  (一)项目征集。采用“常态化”征集方式,市文资办定期发布征集项目通知。

  (二)注册与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注册后,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

  (三)每年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定期开展申报项目评审。经评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将列入下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预审及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通过预审后由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审。通过预审和初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项目库”。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各区受理单位。

  (三)项目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评审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的项目,市文资办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题会议审议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市文资办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首期资金使用

  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首期资金,额度为所支持项目资金的50%。

  (二)项目监督检查和剩余资金使用

  市文资办组织相关机构、各区受理单位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合格后向监管银行发送剩余50%项目资金使用的通知;对于考评不合格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扣减,并收归国库。

  (三)专项资金允许使用和禁止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范围

  (1)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获得支持的补助项目支出,具体支出事项应符合项目申报时确认的投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2)贷款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的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在该项目贷款利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出。

  (3)贴租资金

  贴租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的贴租项目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在该项目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出。

  (4)贴保资金

  贴保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获得支持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在该项目担保费全部支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出。

  (5)奖励资金(含项目奖励、企业奖励)

  项目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等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2.禁止使用范围

  (1) 工资、福利支出;

  (2) 基本建设支出;

  (3) 会议费;

  (4) 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 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 其他与文化创意产业无关的支出。

  3.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文资办根据有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向市文资办提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追踪评价、为北京市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等进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配合监管银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审计、财政等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以及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为项目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不诚信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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